9、网友问:我们单位承包了一酒店外墙装饰,按“综合单价法”投的标,合同是按“包干总价--元”签订的,合同上也没有写明详细的结算方式。请问我们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吗?
嘉宾: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是不能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虽然没有约定详细的结算方式,但是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总价包干方式,这对结算也是适用的。
10、网友问:工程造价纠纷不可避免,有合同的原因,有设计的原因,也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因,请嘉宾根据现实中遇到的纠纷情况,预测一下工程量清单的发展方向,会不会有更好的计价方式来代替工程量清单?
嘉宾:1)计价方式的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逆的大趋势。最终会形成什么样的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计价方式是不确定的。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计价方式不是引导市场的,而是要适应市场的。
2)工程造价纠纷的化解最现实的还是需要造价人员、工程人员的大量参与,而不是律师的大量参与。律师只是对法律条文有较深的理解,但对造价专门问题远没有我们所理解的透彻。
3)工程实践中造价纠纷是常态的,经常发生的,不发生纠纷的工程是不正常的工程,这些问题难道都要闹到法庭上吗?我认为非也,今后大量的矛盾要提前化解,及在初期被懂纠纷化解的造价人员、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而不是让矛盾越来越大,以致引爆。
11、网友问:我以前接触了一个审计项目,其具体情况如下:该项目为山岭重丘四级公路,其原招标过程符合招投标法(以工程量清单报价)确定了施工方后,因财政拨款金额所最后拨给建设方的金额少于中标价,其它部分财政让建设方自筹;为此,建设方要求施工方将原施工图在不改变原线路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限额完成施工图,并在优化方案图未完成以前,签署了一个包干价合同,具体合同关于合同价内容条款为:“根据设计优化方案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金额价计算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包干使用,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包干内容还有未作部分,而且合同明确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所列预计算数量,由于建设方及监理方当时对此的忽视,并未作此过程,整个工程项目也无中间资料,即我只能对其所提供的优化方案工程量乘以原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来判断原合同包干价是否合理,同时按相应办法扣减未作部分并增加原投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工程量(注:合同协议中未明确增减结算方式,因进行现场踏戡后发现优化方案图中有未作工作内容)。
请问:1)在这个项目中是否应认定为合同包干价(因该工程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签署上不符合同包干价的采用方式,且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固定单价合同,但现在又签订了一个包干价合同)? 2)扣减合同清单项目以内未作的及增加合同清单项目以外的相应项目这样进行结算是否合理?
嘉宾:1)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因为表述上已经具有总价包干之意且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2)根据你的描述,总价包干之约定,应属于无效的约定(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约或未实质上进行招标投标),按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结算方法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即总价包干之约定。
3)第2个问题需要结合其他约定情况加以确定。
12、网友问:投标的时候,施工方为了能低价中标,将措施费这一项定得很低,同样为了能使技术标书评分高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将很多措施(主要为安全措施)都写得清清楚楚、并且很全面,如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法做足各项措施,按施工方报的措施费用额度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结果这个施工方中标了。在实际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那样做足各项措施,只是按照常规做法做好必要的措施,做了这些措施后,在每次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监督部门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一直到完工。现在要竣工结算了,业主方提出由于施工方施工中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做好各项措施,因此,要将没有做的那部分措施的造价扣除,可是如果这样的话,就算是扣完施工方投标时的全部措施费用也不够,那不是还要倒贴?施工方当然不愿意了,因为业主扣是完完全全按定额来扣的,可施工方报价投标时是打了很多折的,如果这样子扣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可施工方是又找不到相关的依据。
嘉宾:1)首先看合同的约定的计价方式及调整范围
2)如果是可调的,措施费项目如果没有做或少做,最多扣除相应部分的措施费用,该费用的计价应按投标价格计算,而不能按照定额计算,定额计算没有依据。但如双方约定了该种情形下按定额计价方法扣除相应的措施费除外。
13、网友问:烦请大家讲解一下各种法律、规章文件的效力高低顺序。他们的效力高低顺序究竟如何?我们是不是都清楚呢?
嘉宾:这个问题应是由律师告诉你的,我抖胆来总结一下:
根据《立法法》,我们能很明确地区别出以上法律种类的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0)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4、网友问: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一次性包干,该价格已包括和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所有风险.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工程施工联系签证单.
施工单位投标时土方开挖是按设计蓝图计算的(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地质报告),实际施工中发现地质情况很差,有些地方要换土填砂,有些地方基础要加深.建设单位也有施工联系单说明此情况属实.请问:实际发生的基础处理费用可以按实计算吗?
嘉宾:1)需要看合同的详细约定,如总价包干的基础是什么?
2)造价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施工联系单与施工联系签证单是否指同一回事?问题表述不太清楚。
15、网友问:造价部门计价依据,如政府定额可以做为造价鉴定权威依据的文件依据。有什么法理依据?
嘉宾:法律依据是:
依据1:《合同法》第62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进行工程造价纠纷分析时,依据合同外工程开工时间,以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当时当地”的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对此部分合同外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6、网友问:一般来讲纠纷的出现不只是造价人员的问题,还有合同管理者的责任,现在的合同签订的非常霸王,施工方想要拿到工程就要接受这些霸王条款,所以也很难控制住纠纷的源头。
嘉宾:纠纷的避免在于两点:
1)合同的订立,如果订立一个对已不利的合同,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2)合同的过程控制,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创造对已有利的形势还是非常有可能的,这点上非常值得我们造价人员,我们工程人员进行深入地研究。
比如在工程执行中,遇到一些增加的工程事项,需要业主给我们来签证,但有些业主就是不签,做下去,不赚钱,不做要纠纷,怎么办?天是无绝人之路的,我遇到的一个工程,也是这样,施工单位要签证(合同的签证),业主不给,怎么办?施工单位进行分析后,认为要找准突破口,因这个工程有一个甲方指定的分包,施工单位认为应以此为突然口,接下来他们只是埋头做工程,签证报上去,也不催着业主签了,竣工结束,与分包有关的一切资料、结算、配合等都免谈,最后反过来是业主拿着签完的证给施工方,快给分包的那事办了吧。
所以说,办法是人想出来的,没有处理不了的纠纷与矛盾。
17、网友问:某建筑公司投标的一项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钢筋价格为暂定价4000元/T,结算时按实调整,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按3800元/T报价,评标时招标人没有发现此问题,后双方签定了承包合同,结算时是按4000元/T还是按3800元/T来调整钢材价格?
嘉宾: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中标书为承诺,仅从要约承诺角度来看,构成双方约定的内容应以投标书中内容为准,而非招标文件为准,即按3800元/吨进行结算。不过,到底按什么进行结算,还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招标、投标、中标,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先后顺序,从行为的先后顺序来讲,如果先、后行为存在矛盾,一般也是按照在后的顺序为优先原则。此外,从诚实信用角度来说,招标文件规定4000元/吨,而投标人报价3800元/吨,如结算时其要求按4000元/顿结算,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8、网友问:分析一个工程造价纠纷问题时,首先的着眼点是什么?是想从哪下手?
嘉宾:首先要看的是合同,合同是一个项目的最高“基本法”,脱离了这,无从谈起纠纷的分析:
依据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无权自行选择和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9、网友问:现实中的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那些途径,每种解决途径大致的比例如何!
我感觉一般的工程造价纠纷都是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撕破脸的太少了,而且真正撕破脸的都是分包或者非法分包之类的。
嘉宾: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包括:司法方式、非司法方式。司法途径一般是采用诉讼的方法,因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常常需要委托造价人员进行造价鉴定。非司法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一般也需要造价人员的参与。
其实大量,超过九成的工程造价纠纷是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的,如协商,因为不到万不得已,诉讼手段尽量不要用,这个手段常常的结果是两败俱伤。
我做为造价人员,不提倡采用司法手段,而提倡造价人员在造价纠纷解决中的参与,从源头预防纠纷。